财政部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财会便[2004]26号)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发布,将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宣传工作,确保该制度积极稳妥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财政部制定和发布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已委托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
基金会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
其次,该制度统一规范了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有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以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三,该制度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捐赠者、会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