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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考[2004]18号)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试点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的统一要求(见附件1),向试点地区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印制的《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试点地区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附后(见附件2),合格人员名单软盘一并下发。
  三、按照《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精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参加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
  请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的后续工作和本年度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2004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编号要求
  2.浙江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略)

  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1:
2004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编号要求

  合格证编号为10位,第一、二位为省代码,第三、四位为地市代码,第五、六位为年份代码,第七、八、九、十位为考生顺序号。如浙江省:21ХХ(地市)04(年份)ХХХХ;湖北省:42ХХ(地市)04(年份)ХХХХ。
  合格证发放结束后,请试点地区将录有合格证编号的合格人员成绩数据库(软盘一个另加一份打印件)报全国会计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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