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3]133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2003年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并将财政部原负责的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入国资委,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仍由财政部承担。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及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精神,为了继续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二、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二)对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负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2、负责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监管工作。主要是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及抽查工作:
  (1)核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
  (2)除核准项目以外,负责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且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