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账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收支情况审定。超过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
(十六)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财政部将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变动情况,重新制定下发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具体格式随后下发。
五、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
(十七)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改委(计委)、农业、物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组成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
(十八)粮食主产省(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改革方案,保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全面推开。
(十九)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