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已商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同意,报请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此办法,结合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按计税面积补贴,按计税常产补贴,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
(二)按计税面积补贴,就是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2、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3、每斤商品粮量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
(三)按计税常产补贴,就是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常产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2、以农业税计税常产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3、每斤商品粮量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