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其所占有的资产(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非烟草单位。但如果情况特殊,确需在烟草单位和非烟草单位之间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原则上需经过交接双方省(部)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2.烟草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三、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相关问题,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其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包括国资评价[2003]72、73、74、78号文件)(以下统一简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系统全面的清产核资,以及具有行业普遍性特点的单项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履行“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履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央直属企业的职责。
2.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单位临时性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履行“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将清产核资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备案。
四、烟草行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按照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即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总部的产权登记由财政部办理;烟草其他单位的产权登记授权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办理。
五、关于烟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政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事项,按照
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及《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