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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财建[2006]31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加强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本文统称“烟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改制、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问题,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履行“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责,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履行“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职责。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审批权限是:
  1.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的产权转让,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批。
  2.除上条规定外,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烟草单位之间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多种经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其他产权转让,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二、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问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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