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缓拨或暂停核批项目单位或所在省(区、市)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在项目申报书中承诺的匹配资金不到位;
(五)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申报日期:
项目单位属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项目申报书》说明
一、《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
2.“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三、《项目申报书》内容编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