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船舶在长江三峡库区航行实行靠本船右舷一侧通航分道航行的制度。
第四条 交通部长江海事局、三峡通航管理局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 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 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第七条 支流(汊)河口水域,河口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河口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的航路。
第三章 航行与停泊
第八条 船舶应当在通航分道内尽可能靠右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短途客渡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船舶通过控制航段(附录2)、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3),应当尽可能沿通航分道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短途客渡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短途客渡船航行方向与相邻的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并遵守本规定。
第九条 大型船舶通过控制航段,应当按照信号台显示的通行信号航行。
大型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
第十条 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4),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操作。
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应当在无碍他船航行,并按规定显示信号和鸣放声号后,方可驶入、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