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
《规定》第
五条后增加第
六条,内容为:
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
《规定》增加第
六条后,原
《规定》“第
六条”至“第
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
七条”至“第
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五、原
《规定》第
七条改为:
船舶应当在通航分道内尽可能靠右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短途客渡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船舶通过控制航段(附录2)、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3),应当尽可能沿通航分道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短途客渡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短途客渡船航行方向与相邻的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并遵守本规定。
六、原
《规定》第
十三条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