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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失效]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
  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五、《规定》七条改为:
  船舶应当在通航分道内尽可能靠右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短途客渡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船舶通过控制航段(附录2)、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3),应当尽可能沿通航分道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短途客渡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短途客渡船航行方向与相邻的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并遵守本规定。
  六、《规定》十三条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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