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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一)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将诉讼费收入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各项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支出根据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障。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支出不能与其上缴财政各项收入直接挂钩,更不能因其上缴财政收入的减少而受到影响。
  (二)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等重点经费要给予重点保障,日常公用经费要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基层人民法院实际需要等各项因素,在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研究制定辖区内不同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不搞“一刀切”。
  (四)科学核定,分年到位的原则。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费开支标准为依据,在对基层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开支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认真分析、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协调平衡,适时调整。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一经制定,应认真遵照执行;对县级财政能力不足,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到位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分为日常公用经费、业务费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业务费包括:办案费、劳务费(包括人民陪审员费用)、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二)在上述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标准应包括的具体项目。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应包括人民法庭的上述两部分公用经费。
  四、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方法
  (一)测算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按照制定保障标准的公用经费范围,以当地2003年和2004年两年平均实际开支数额为基数,扣除一次性开支和不合理开支部分,作为测算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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