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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宣传活动方案

  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5.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工作方案

  一、复查范围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08]96号)公布的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343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09]137号)公布的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475家。
  二、复查工作组织形式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场复查工作。考核验收工作组应由3名以上的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必须实地认真复查,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复查结果负责。我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地的复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复查合格条件
  复查依据《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见附件2)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项和加分项合计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
  四、复查材料报送
  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后,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原件1份在9月30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
  五、复查结果公布
  依据复查结果,我部公布复查合格单位名单。合格单位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继续有效。

  附件2: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

基本信息

验收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此栏请务必核对后,用正楷字体清楚填写)

单位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市(自治州)        县(区、市)

      乡(镇)              村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一票否决3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X)

1.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养殖户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2.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3.养殖规模:以池塘类型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如无一票否决项  请填写以下评分项(强制性35项)和加分项(推荐性15项)

考核体系

具体考核项目

分值

得分

一生产条件标准化

评分项

1.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系统分开。

3

 

2.水产养殖用水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

3

 

3.工厂化类型具有循环用水设备,其他类型设施齐备。

3

 

4.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

3

 

5.生产用电设施设备完备,电力容量能满足生产需求。

3

 

6.道路平整通畅,运输车辆通行无碍。

2

 

7.定期进行养殖用水水质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标准。

2

 

8.配备简易病害诊断仪器设备。

2

 

9.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3

 

10.具有废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或且正常使用,废水达标排放。

3

 

加分项

1.具有配套生产用房,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1

 

2.场区道路硬化。

1

 

3.配备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1

 

4.配备病害在线诊断系统。

1

 

5.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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