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中西南区域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在湖南省、广西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六省(区、市)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
第二条 六省(区、市)依托各自现有的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系统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并统一计奖、开奖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六省(区、市)联网销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数据处理与计奖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机房(以下简称“总局主中心”)负责创建新奖期,湖南省、广西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六省(区、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机房(以下简称“省(区、市)分中心”)负责向销售网点下发新奖期销售许可文件。
第五条 在结束销售后,由各自当地公证部门封存数据,并将本地本期销售报表,经省(区、市)分中心负责人和公证人员签字后传真至总局主中心,销售数据通过DDN专线上传总局主中心进行汇总、备份和计奖。总局主中心将汇总的销售数据传真至云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六条 总局主中心将摇奖结果输入并下发至各省(区、市)分中心,各省(区、市)分别进行中奖检索,并将中奖检索结果上传至总局主中心。由总局主中心汇总并计算奖金,形成中奖公告,分别传真至各省(区、市),各省(区、市)分中心,并由各省(区、市)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摇奖与公证
第七条 六省(区、市)联网销售的电脑体育彩票在云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电视台摇奖并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