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29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
附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 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