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4]54号 2004年7月30日)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问题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第
二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
三条“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列2004年基金预算8509款“其他支出”科目。
三、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根据《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因此,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