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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四、高等学校要按照依法治招、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制约机制

  高等学校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建立并完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两个机制,把自我约束的思想贯穿于学校发展的全过程,在积极发展的同时,强化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完善招生章程的编制发布工作,使招生章程真正成为高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的招生承诺,真正成为约束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行为规范,真正成为考生和地方招办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任何高等学校都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制定和规范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学校招生和收费管理工作。

  五、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要突出重点,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按照"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基本工作思路,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尤其要加大对各种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的监督、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监督,以及录取后期补录的监督。学校招生部门提出的拟退档名单、预录取名单,需经招生监察部门复核后,再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招生监察部门复核的拟退档名单和预录取名单不得上报省级招生办公室。

  六、进一步严格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

  严格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是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之一。对此,教育部党组已在有关会议上作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 "向费"、"专升本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禁止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定向"、"赞助"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禁止任何高等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或收费。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加大督导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不听招呼、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坚决进行严肃查处,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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