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决定。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
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委托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