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农办〔20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督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
第四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