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树立顾客(或用户、消费者,以下统称“顾客”)满意是质量最高标准的质量观,推动我国商业领域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商业联合会(下称“中商联”)决定开展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和服务明星推荐表彰活动,并委托全国商业用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国商业联合会顾客满意指数监测办公室(下称“监测办公室”承办)。
第二条 为规范推荐表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活动(下称“顾客满意活动”)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按推荐条件审定,并经顾客满意指数监测后,由全国商业用户委员会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审定表彰名单。
第四条 顾客满意活动每年推荐表彰一次,推荐表彰工作由中商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质量第一”和顾客满意为质量最高标准的理念,积极开展“顾客满意工程”、“质量效益型”和“讲诚信、反欺诈”活动,企业在社会、市场和用户中有良好的声誉;
(二)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顾客服务体系健全;
(三)严格执行国家"三包"及本行业服务标准规定,认真处理顾客投诉,定期走访顾客,积极开展顾客监督、评价、咨询和服务活动,维护顾客合法权益,努力进行质量改进;
(四)服务标准及规范满足顾客需求,具有特色,服务承诺兑现,诚信度高,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商(产)品在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在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五)经顾客满意指数监测评价,顾客满意指数在本地区领先。
第六条 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明星班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有关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业务知识的职工培训教育,职工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好;
(二)有严明的劳动纪律、岗位规范及奖励监督条例。服务考核严格,记录齐全;基础管理扎实、细致、无漏洞;
(三)技术创新、服务竞赛有声势,效果好;班组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深入,成果转换及时有效;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社会效益名列本企业前列;
(四)组员团结协作、互促互比、争当先进,精神面貌好;服务规范,无违纪,安全无事故;
(五)职工服务意识强,设施环境安全舒适,利民措施方便得力,顾客满意度高;多次获得本企业及地方有关部门荣誉嘉奖;
(六)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忧解难、办好事实事;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凝聚力强;
(七)经顾客满意指数监测评价,顾客满意指数在本地区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