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六) 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持统筹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保障措施,引导各项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创新耕地保护机制,支持内蒙古完善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保护耕地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进一步调动群众特别是农牧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按因素法分配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继续对内蒙古自治区给予倾斜。
(七)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鼓励内蒙古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资金、技术和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内蒙古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加大高标准旱涝保收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产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内蒙古列入国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项目,适当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
(八) 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鼓励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撤乡并镇、围封转移、生态移民等的废弃居民点盘活利用;支持内蒙古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将历史废弃工矿地中有合法来源的矿业用地复垦与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挂钩,严格监管实施,确保废弃工矿用地复垦到位并有效利用;地表浅层等采矿用地,能在3到5年内复垦的,可选择部分试点,采取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落实复垦责任。
(九) 支持做优做强工业园区。支持内蒙古充分发挥未利用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主动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按照集中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支持现有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园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区调位;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吸引和引导国内外企业向园区集聚。
(十) 严格执行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广基础设施节地措施,健全和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控制标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土地利用情况跟踪制度和建设用地综合评价制度,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加强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
(十一) 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为促进地质勘查工作更加紧密地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紧密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工作纳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建立中央与自治区基础地质工作相互衔接、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相互促进、地质勘查力量和资金协调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加快实现内蒙古地质找矿实现新突破,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