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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3]10号)


东京三菱银行:

  你行行长三木繁光先生2003年3月3日致中国人民银行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东京三菱银行向其深圳分行增拨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35384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业务营运资金为10384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须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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