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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1.3“限额内工程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装修工程项目,弱电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和电子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供电工程(包括电力工程和送变电工程)项目。
  1.4“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获得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5“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6“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7“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8“招标文件”是指《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文件》(GC-GG11048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GC-HG110489)。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户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工程服务。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提供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承包范围、质量、工期、合同价款等。取费标准及优惠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如乙方在施工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以施工合同为准。
  4.4办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程序。
  4.4.1用户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选择乙方为施工单位。
  4.4.2乙方根据用户的工程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乙方与用户签订《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或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4.4.3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开展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
  4.5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根据与用户签订《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施工合同》与用户结算工程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完税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6.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6.1.5甲方对用户拖欠工程款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工程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
  4.6.2甲方的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7.1乙方的权利
  4.7.1.1依约收取工程费用。
  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工程、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7.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施工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4.7.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工程款未落实或工程款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
  4.7.2乙方的义务
  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质量,按照定点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向招标单位报送委派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其项目组织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此次投标中承诺的备选注册建造师库和技术负责人备选库中的人员)、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业务。
  4.7.2.5项目组织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诚实守信地开展工作。帮助用户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7.2.6项目组织机构使用招标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招标单位的财产,在定点服务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招标单位,并且按照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7.2.7在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期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7.2.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9建立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10建立网上填报制度。每次在与用户签定《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三日内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备案表》,经采购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一式三份(采购中心、施工单位、用户各一份)签字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的凭证。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备案表》原件。
  4.7.2.1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最新一期),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中由乙方负责采购的空调、照明产品、电热水器、便器、水嘴等产品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企业/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企业/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企业/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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