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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征税便利措施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征税便利措施管理的通知
(2011年9月26日 署税发〔2011〕33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审计署对海关审计时发现,有海关未按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有效税款担保,造成货物放行后企业欠税,欠缴税款至今未全部追回,要求总署监督整改。对此,总署党组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清事实,落实责任,并要求全国海关进一步加强对先放后税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为落实总署党组要求,现重申先放后税等征管规定并要求如下:
  一、认真落实全国海关工作会议精神,正确把握依法征管和服务发展的关系
  根据海关工作总体要求,依法征管是“把好国门”的重要内容,是海关职责所在,也是促进经济、服务发展的基本前提。但依法征管不是简单、僵化的执法,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国家和管理相对人“做好服务”。实践中二者不能偏废,各关应以贯彻落实“四好”总体要求为契机,树立正确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偏差,切实加强税收征管。
  二、立即开展自查,严肃税收法规的贯彻落实
  《海关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收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提交与其依法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同时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形式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各关要依规定,在本关区内立即开展自查,对企业实行先放后税等征税便利措施,除另有规定外,一定要有可以追索到的有效担保和完备的手续并经过审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纠正,发生欠税的,及时报告并依法追回。
  三、提高税收安全意识,加强对税款担保的管理
  要加强税款担保的申请、审核、征收、变更、核销各环节的管理,密切各部门联系配合,共同加强对税款担保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实施之后,各关要注意研究和搜集海关事务担保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汇总上报,为完善海关事务担保规定和制定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实施细则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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