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水利部 水人劳[1995]100号 2005年4月4日)
为实现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水利部《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 鉴定站的性质与管理体制
(1)鉴定站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在政府授权和监督下对需要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
(2)鉴定站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准政府机构",它既是收费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型中介组织,其性质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鉴定站工作需要,定编3~5人。
(3)鉴定站必须接受其管理部门(一般为其上级劳动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及劳动部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
(4)为保证发证部门(水利部委托的劳动部门)对鉴定站鉴定工作的有效监督,鉴定站与发证部门应严格分开,发证部门的同志不能兼任鉴定站站长或在鉴定站作兼职管理人员。
(5)为保证鉴定质量,实行鉴定与培训分开的体制。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培训,鉴定站负责鉴定,鉴定站与培训部门应分设,其中一个部门的人员也不应在另一个部门兼职。
(6)鉴定站站长的聘任与解聘,须由上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经水利部同意,劳动部批准。
(7)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二、 鉴定站的权利与义务
(1)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常要求。
(2)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评员,在鉴定工种范围内每个工种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并组成考评鉴定小组,对不适合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鉴定站有权解聘。
(3)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对申报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4)鉴定站应督促培训部门使用统一的部颁水利行业工人考核培训教材,鉴定站组织考核时应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5)鉴定站须每年对鉴定工种范围内的每一种的不同等级组织一次鉴定,且在鉴定前一个月在鉴定地域内通过各种媒介发出公告,公布鉴定工种、等级、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接受申报者对有关问题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