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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90号――关于台湾梨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五)证明文件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台湾农业部门植保组织或其授权人员应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梨符合台湾梨输往大陆检验检疫管理规范,不带大陆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明文件核查。

  1. 核查台湾输往大陆鲜梨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台湾输大陆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输入。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则该批梨不准输入。

  (二)发现有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梨,则该批梨不准输入。

  (三)如发现第五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运、转口、销毁或检疫处理。同时,质检总局将立即向台湾方面通报,暂停从相关果园、包装厂进口。台湾方面应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如多次发现同类问题,将暂停进口台湾梨。根据对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质检总局将决定是否恢复进口台湾梨。

  (四)如发现大陆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对该批梨作退运、转口、销毁或检疫处理,质检总局将及时向台湾方面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有关检验检疫措施。

  (五)如不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则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九、回顾性审查

  (一)根据台湾梨果园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检验检疫情况,质检总局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台湾方面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台湾梨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经双方协商,可对《台湾梨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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