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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20 ) 号

约 谈 人

 

被约谈单位

 

参加约谈单位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       谈       事       项

 

 

 

 

                  约谈单位

                  (盖章)



  附件2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通记录

约 谈 人

 

参加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事项

 

记录人

 

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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