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报废、报损资产,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申请办理资产报废、报损,须以正式文件向总社申报,并附本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总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办理签报,报主管主任签批或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上报财政部。经总社领导批准后,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四)单位办理业务。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对下办理批复;各单位办理资产报废、报损,并做好财务处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使用现金投资,应说明资金来源;
(三)使用实物投资,提供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清单;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事业单位拟同意利用资产或资金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七)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九)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一)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以仪器设备、材料等各项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应按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