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11〕5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
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
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督察员的管理,规范督察行为,保障督察工作质量,根据《
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督察员,是指具体承担海洋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督察员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发放海洋督察证件。
各海区分局承担本辖区内海洋督察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海洋督察员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海洋督察员持有统一的海洋督察证件方可从事海洋督察工作。
第六条 海洋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海洋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讲究纪律,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备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从事海洋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现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