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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决算上报和批复。预算单位决算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上报;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进行批复;批复决算与上报决算不一致时,预算单位是否及时调整决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责成被审计单位(部门):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预算收入;
  (二)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预算主管机构核减下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审计机构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预算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审核、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收支预算和审核、批复财务决算的;
  (三)提供虚假数据、合同、发票,编制虚假预算、决算的;
  (四)隐瞒预算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五)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六)预算执行中挤占、挪用、转移、虚列预算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预算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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