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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预算审查审计。审计预算主管部门是否严格审查预算单位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预算下达与批复审计。审计预算主管部门是否及时下达各预算单位预算控制数,是否按规定及时批复预算;批复的预算是否细化到项目或项目单位;预算分配的方式、程序、资金投向是否合规,有无越权化整为零审批项目,造成资源配置不公和效率低下的情况;是否存在预留分配指标以及超预算、无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批复预算问题。

第五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规,有无乱收费、乱摊派;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有无截流、转移、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预算外收入项目和罚没的票据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其他收入是否依法计缴各项税款;预算外收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一)预算资金拨付审计。审计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项目,是否根据投资计划与批复的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有关支付程序和手续申请领拨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是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及时、足额支付。
  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管理级次、用款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款项,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是否存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是否存在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预算经费问题。
  (二)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各项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是否存在相互挤占、挪用或改变支出用途,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
  (三)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转移和损失浪费;项目支出有无用于基本支出;是否以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列支;项目的变更、调整或终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管理是否建立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制度,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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