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的通知
(水监[2004]496号 2004年12月1日)
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映。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审计监督,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审计,是指部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管理、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级预算管理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预算审计工作。
第四条 预算审计实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原则。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预算资金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预算审计由审计机构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审计机构应当在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按照本单位领导的要求,组织开展预算审计,并于每年第二季度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 各级预算主管机构、预算单位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本单位预算、决算报送同级审计机构,并配合审计机构做好预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审计
第七条 预算组织管理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职责是否明确。
第八条 预算管理制度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