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
(水农[2004]223号 二〇〇四年五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村镇供水站的岗位定员,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利部组织制定了《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〇四年五月)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 则
2 供水站岗位设置
3 供水站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3.1一般规定
3.2 单位负责类
3.3 行政管理类
3.4 技术管理类
3.5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3.6 运行类
3.7 计量监测类
3.8 安装维修类
4 供水站岗位定员
4.1 一般规定
4.2 Ⅰ、Ⅱ级岗位定员
4.3 Ⅲ级岗位定员
4.4 Ⅳ级岗位定员
附件:
1、岗位定员有关说明
2、岗位定员算例
一、编制背景
我国已建成各类村镇供水工程100余万座,解决和改善了数亿村镇人口和大量村镇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和生产用水,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展乡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推进供水一体化管理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很多村镇供水站普遍存在责权不明、岗位设置和定员不合理、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村镇供水站的生存和发展,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文)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建管 [2000] 401号文)及《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文)的精神,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决定编制《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目的在于科学、规范地设置村镇供水站岗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高村镇供水站管理水平,保障供水质量和饮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
2.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正)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第119号令)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994)第158号令)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 第53号令)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标准》准则》(全国爱卫会、卫生部1991年5月3日颁布)
《城镇供水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94)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91)
《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规则》(CJ/T3019-1993)
《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CJ3064-1997)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建标(1994)574号文)
3.编制原则
(1) 因事设岗,依岗定责,按量定员;
(2) 结构最优,组合最佳,岗位最少;
(3) 岗位定员和岗位任职条件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 从村镇供水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并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 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编制过程
自2002年8月正式开展工作以来,《标准》编制组经历了准备、调研及资料分析、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阶段。调查了11个省(区、市)230多个村镇供水站,获得了大量基础资料,基本掌握了村镇供水站人员编制的现状。在分析了村镇供水站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计算、研究,邀请水利、建设和卫生部门的专家进行咨询,并向全国省(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村镇供水站征求意见;选取了204个供水站进行典型测算、验证;召集了10多次编制研讨会,经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并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主持召开审查会审查通过,最终形成了本标准。
四、《标准》特点
1.体现了因事设岗,依岗定责,按量定员等编制原则;全面规范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2.设置的岗位涵盖面广,提高了技术管理人员和直接生产人员的配置比例。
3.岗位设置既与当前实际情况接近,具有可操作性;又考虑了村镇供水事业的发展,具有先进性。
4.提高了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福建省水利厅
陕西省水利厅
湖南省水利厅
四川省水利厅
山东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
青岛市水利局
中冠供水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供水公司
本标准编制领导小组:组 长:李仰斌
副组长:赵乐诗 邓少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郭孔文 蒲同善 严家适 刘群昌 魏国印 关 堡
郭宏江 黄敬光 赵 杨 李尤专 陈友述 王维平
肖贵阳 康永滨 李俊芳 杨广欣
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〇四年五月)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 则
2 供水站岗位设置
3 供水站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3.1一般规定
3.2 单位负责类
3.3 行政管理类
3.4 技术管理类
3.5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3.6 运行类
3.7 计量监测类
3.8 安装维修类
4 供水站岗位定员
4.1 一般规定
4.2 Ⅰ、Ⅱ级岗位定员
4.3 Ⅲ级岗位定员
4.4 Ⅳ级岗位定员
附件:
1、岗位定员有关说明
2、岗位定员算例
一、编制背景
我国已建成各类村镇供水工程100余万座,解决和改善了数亿村镇人口和大量村镇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和生产用水,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展乡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推进供水一体化管理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很多村镇供水站普遍存在责权不明、岗位设置和定员不合理、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村镇供水站的生存和发展,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文)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建管 [2000] 401号文)及《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文)的精神,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决定编制《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目的在于科学、规范地设置村镇供水站岗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高村镇供水站管理水平,保障供水质量和饮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
2.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正)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第119号令)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994)第158号令)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 第53号令)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标准》准则》(全国爱卫会、卫生部1991年5月3日颁布)
《城镇供水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94)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91)
《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规则》(CJ/T3019-1993)
《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CJ3064-1997)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建标(1994)574号文)
3.编制原则
(1) 因事设岗,依岗定责,按量定员;
(2) 结构最优,组合最佳,岗位最少;
(3) 岗位定员和岗位任职条件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 从村镇供水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并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 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编制过程
自2002年8月正式开展工作以来,《标准》编制组经历了准备、调研及资料分析、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阶段。调查了11个省(区、市)230多个村镇供水站,获得了大量基础资料,基本掌握了村镇供水站人员编制的现状。在分析了村镇供水站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计算、研究,邀请水利、建设和卫生部门的专家进行咨询,并向全国省(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村镇供水站征求意见;选取了204个供水站进行典型测算、验证;召集了10多次编制研讨会,经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并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主持召开审查会审查通过,最终形成了本标准。
四、《标准》特点
1.体现了因事设岗,依岗定责,按量定员等编制原则;全面规范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2.设置的岗位涵盖面广,提高了技术管理人员和直接生产人员的配置比例。
3.岗位设置既与当前实际情况接近,具有可操作性;又考虑了村镇供水事业的发展,具有先进性。
4.提高了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福建省水利厅
陕西省水利厅
湖南省水利厅
四川省水利厅
山东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
青岛市水利局
中冠供水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供水公司
本标准编制领导小组:组 长:李仰斌
副组长:赵乐诗 邓少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郭孔文 蒲同善 严家适 刘群昌 魏国印 关 堡
郭宏江 黄敬光 赵 杨 李尤专 陈友述 王维平
肖贵阳 康永滨 李俊芳 杨广欣
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村镇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饮水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集中供水且实际日供水量在200 m3 ~50000m3的供水站的定岗定员。实际日供水量在200m3以下、50000m3以上的供水站,可根据其重要程度及特点,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本标准将供水站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计量监测和安装维修(不含工程大修)以及辅助等岗位类别。
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1.0.4 供水站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依岗定责、按量定员的原则。岗位任职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和其它要求等。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供水事业,敬业爱岗,开拓创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1.0.5 供水站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0.1 供水站岗位设置宜按表2.0.1规定执行。辅助类岗位未进行细分,一般包括门卫、炊事员、话务员、司机等。
2.0.3 管理多个水厂或包含有水库、渠道、泵站和水闸等工程的供水站,其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和辅助等五类岗位应统一设置;运行、计量监测和安装维修等三类岗位各单个工程可分别设置。
表2.0.1 供水站岗位设置表
岗位类别
| 序号
| 岗 位 名 称
| 代码
|
单位负责类
| 1
| 单位负责
| G1
|
2
| 技术总负责
| G2
|
3
| 财务与资产总负责
| G3
|
行政管理类
| 4
| 行政事务管理负责
| G4
|
5
| 行政事务管理
| G5
|
6
| 文秘档案管理
| G6
|
7
| 人事教育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 G7
|
8
| 人事教育及安全生产管理
| G8
|
技术管理类
| 9
| 技术管理负责
| G9
|
10
| 制水工艺技术管理
| G10
|
11
| 机电技术管理
| G11
|
12
| 自动化技术管理
| G12
|
13
| 计划与统计
| G13
|
财务与资产
管理类
| 14
| 财务与资产管理负责
| G14
|
15
| 供水成本及水价管理
| G15
|
16
| 会计
| G16
|
17
| 出纳
| G17
|
18
| 物资管理
| G18
|
运行类
| 19
| 运行负责
| S1
|
20
| 机电设备与仪器仪表运行及维修
| S2
|
21
| 制水
| S3
|
计量监测类
| 22
| 计量监测负责
| S4
|
23
| 水质监测
| S5
|
24
| 仪表校验
| S6
|
25
| 计量抄表
| S7
|
26
| 水费计收
| S8
|
安装维修类
| 27
| 安装维修负责
| S9
|
28
| 建筑物、管道与水表安装维修
| S10
|
29
| 用户服务
| S11
|
30
| 管网及供水巡查
| S12
|
辅助类
| 31
|
|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