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4.各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对线索开展调查处理,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对于追查源头有价值的进展情况。
5.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要加强对已办结“瘦肉精”案件的分析,应及时将案件侦破情况和有关“瘦肉精”犯罪的特征和范围通报涉案线索提供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提高搜集线索的针对性。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案物品的追查,跟进开展相关行政处罚。
(三)线索移送内容
1.检测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验报告、取样时间和地点、问题样品的来源等基本情况。
2.检查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产品、检查出的问题等情况。
3.举报的线索应提供举报人及联系方式、举报地点、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情况及核实情况。
4.国外通报的线索应提供国外通报的内容。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应提供媒体报道的内容。
二、关于“瘦肉精”案件督办
(一)督办案件范围
1.领导指示、批示的案件。
2.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
4.各地报送的重大案件。
5.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方式
案件督办可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也可实施联合督办。
(三)督办程序与要求
1.接到案件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确定是否需要督办。
2.督办立项后,各有关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立即研究确定督办方案,明确督办负责人、督办方式、督办内容、案件办结时间、信息报送和案件办理要求等,并立即向案发省份的相关部门(承办单位)部署督办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