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
(二)组织签订执行协议,并按照协议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三)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并建立项目管理电子数据库和档案。
(四)负责组织项目培训。
(五)负责项目的总结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省妇联成立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提交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项目执行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全面掌握、控制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县级妇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三)建立项目档案,对受助人群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记录,提交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医院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村妇代会负责收集汇总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及时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认真填报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情况汇总表,形成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形成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经全国妇联批准后,由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按照执行协议下拨救助资金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救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拟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
第十三条 获得救助资金的“两癌”患病妇女,应当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