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1]27号)
海关总署: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表一)。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形式的暂定税率,并适当调整滑准公式。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施海关核查管理。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6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265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4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27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042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3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34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