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完善管理机制

  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审批涉外调查项目,是统计部门承担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各地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制度,搞好协调,认真作好各项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把涉外调查管理作为统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支持和领导管理工作。要明确责任,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涉外调查管理的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办法》及其他相关知识,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各项规定,把握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是解决必要的条件。《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各地统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争取把涉外调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为涉外调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在涉外调查许可证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完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要建立统一受理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统一送达涉外调查许可证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决定书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批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获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机构和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涉外调查许可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将根据各地的申请需要予以提供。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受理通知书和审批决定书等,各地统计局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的式样印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