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
(国统字[2004]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适应电力企业实行厂网分开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决定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电力企业统计按新的规定执行。现将电力企业统计单位确定原则、产值和财务指标计算方法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生产企业统计原则
  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直接作为法人企业,发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和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均视同为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量的全价计算,即电力生产企业的销售电量收入减去外购电费,计算公式为:
  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的售电平均单价可按公司内部结算价格计算,由其所属公司平衡测算后通知各电力生产企业。
  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的财务资料由其所属的发电公司或供电公司按照其各自的售电收入(售电量乘以售电平均单价)的比例分割计算后,反馈给发电企业填报;或按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模拟计算。
  二、电网经营企业统计原则
  独立核算的省、市(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法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视同为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非独立核算的市(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应报表;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作为管理机关只填报本级的数据,不包括下属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企业的数据。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收入全价计算,计算公式为:
  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如没有财务核算资料,由区域电网公司
  按照各省级分公司售电收入(售电量乘以售电平均单价)的比例分割计算后,反馈给省级分公司填报。
  由于电网经营企业工业总产值由厂网分开以前按售电收入减购电费差价计算改成按售电收入全价计算,因此,为保持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计算口径一致,计算工业中间投入时要包括购电费,作为中间投入中的“直接材料”。

国家统计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