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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2004]1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监狱管理局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请示》(新统字[2004]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是其法定义务。任何统计调查对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按时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根据《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因此,对监狱管理局等统计调查对象向统计部门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如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非法泄露了其提供的统计资料中有关国家秘密,则应根据《统计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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