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5年4月15日 司发通[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根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工作要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现就司法行政系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继续把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有关决议,利用今年“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20周年这一有利契机,把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向深入。一是继续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按照中央综治办、教育部、
司法部、团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努力推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检查验收。二是结合青少年的实际,组织开展好适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活动。要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和经验交流,努力探索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制教育途径和方法。三是加强对青少年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对青少年保护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关注。通过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切实做好特殊群体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按照《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2005年工作要点》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教所等场所,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各地靠近城市交通便利适合青少年参观的监狱、劳教场所,至少要确立一个基层单位作为警示教育基地,并加强与综合治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组织青少年实地参观、听取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等形式,教育广大青少年远离犯罪,发挥监狱、劳教场所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特殊作用。
加强对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以及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结合监狱、劳教场所特点,以课堂化教学为主要方式,开展好法制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以及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法律常识教育,要突出《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开展好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以及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以树立理想信念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通过多种多样的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道德实践活动,增强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接受社会道德约束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