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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三、严谨高效审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省级海洋部门组织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初审时,应吸纳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或专家参加。为加强衔接、提高效率、简便手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报送国家海洋局后,可与其海域使用论证一并组织专家审查。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审核后形成单独的书面审查结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区域用海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区域用海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四、适当简化规划范围内具体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批准后,其范围内的具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仍须开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向有核准权的海洋部门申报核准。其中与规划拟实施建设项目一致的具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结论予以简化,可采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形式。海洋部门对此类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予以简化办理。

  五、切实加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以后,各级海洋行政管理、执法和监测机构要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实施加强海洋环境执法监管和监测评价,与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有效衔接、同步实施。重点监督和监测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预测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经查实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原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由实施查处的机构监督落实。已经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原申请单位应当依照本意见的要求重新或者补充进行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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