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5年12月10日 司发通[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1年12月司法部印发了《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一套共26种,对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格式文书中的有些内容与《
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不一致,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征集部分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对格式文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25种)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启用,原格式文书停止使用。各地在使用新格式文书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法援中心。
附件:一、《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
二、关于《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修改使用说明
附件一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25种)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一
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
援咨字〔 〕第 号
咨询日期:
咨询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同来人数: 来访/电/信次数:
咨询事项类别:
□刑事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注明)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
接待人员(签名):
备注: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
法律援助申请表
援审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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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须仔细阅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实际情况。
3.请按照栏目要求使用正楷文字填写,或在适当□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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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法定代理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文化程度:□文盲 □小学 □中学 □大专以上
身体状况:□健康 □残疾 □严重疾病
人群类别(可重复交叉)
□残疾人 □老年人(60岁以上) □未成年人 □妇女 □优抚对象 □农村“五”保户 □低保对象 □农民工 □失业人员 □少数民族 □军人军属 □盲聋哑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其他(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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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类别
□刑事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注明)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
行政诉讼:□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