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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2005年1月20日 司发[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03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十二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完善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我国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社区矫正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和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突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并且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重新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改造工作方针和政策。
  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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