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的通知
(2005年5月24日 司办通(2005)34号)
部机关各司局、在京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有关司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拟对部机关发文核稿、信息简报签发等程序做必要的调整和改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执行发文先核后签制度
各单位起草的需要以部名义和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应坚持执行先由办公厅核稿的制度(法律法规草案、部颁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稿,先送法制司审核后再送办公厅核稿)。文稿经办公厅主任审核后,再按分工送有关部领导审批。
二、核稿文件统一归口送签
今后各单位需要办公厅核稿的文件请统一送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分送办公厅有关处室及厅负责同志核稿后,将文稿退回拟稿司局,由该司局负责呈送部领导审批。部领导审批后由秘书同志退给拟稿司局,由该司局负责文件送印及付印前校核工作。各司局送核发文应相对固定人员,并建立健全登记手续,加快文件运转速度,严防压误。
三、简化信息简报核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