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一 本标准适用于夜总会、歌舞厅(不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等。
此类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则:
1)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5元;
2)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2元。
收费标准二 本标准适用于酒吧、咖啡厅、餐厅等。
1、仅提供机械表演的:
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25元;
营业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 0.02元。
2、提供机械表演和现场表演的:
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5元;
营业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4元。
3、如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则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350元。
收费标准三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
此类场所按客房数收费,其中:
五星级宾馆,每年每间客房45元;
四星级宾馆,每年每间客房40元;
三星级宾馆,每年每间客房35元;
二星级宾馆,每年每间客房15元;
一星级宾馆,每年每间客房10元。
此类场所如在客房外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则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所附夜总会、歌舞厅、咖啡厅、餐厅等场所按相关标准另行计算。
收费标准四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卖场。
超市
对于同一家门店:
①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65元;
营业面积在201-5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60元;
营业面积在501-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50元;
营业面积在1001-3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38元;
营业面积在3001-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25元;
营业面积在5001-1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10元;
营业面积在10001-2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90元;
营业面积在20001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80元。
依照上述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则: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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