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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在民政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拟稿人提出意见,签发人审定。联合发文是否公开,由主办单位征求其他会办单位后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民政部门户网站;

  (三)民政部公告和民政部主管的报刊;

  (四)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民政部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民政部各部门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首先在民政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内公开,同时也可采用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八条 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本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九条 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部门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公开部门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本部门领导、部办公厅或部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六)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已经公开的信息失效的,信息制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下网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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