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在向各考区发运试卷时,应严格遵守上述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警力和警务用车,做好组织实施接送试卷的工作。
(二)试卷交接时,应在符合保密规定的试卷存放场所,有保密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的情况下移交。接收单位应有两名以上试卷保管工作人员进行清点查验,重点是试卷的数量是否准确,密封是否完好等。查验接收完毕及时入库保管,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三、严格执行试卷存放、保管工作制度
(一)负责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存放和保管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部门制定的保密场所标准,建立和设置试卷存放场所。试卷应存放在当地保密部门指定的或司法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安全保密场所和机要档案室内;也可以存放在监狱和劳教所为保管试卷而专门设立的保密室内。在使用前,应由保密部门依照保密场所设置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尚不符合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进行调整、改进和完善。
(二)存放试卷的场所应设置隔离门、红外线报警或电子监控设备。房间应安装防盗门、防护窗,配备保险柜和防火器材等。应设置安装双套门锁,由试卷保管人员和负责考试工作的值班领导分别掌管钥匙,做到相互制约管理。在值班场所内,还应装备通讯联络工具、应急灯等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物品或器材。
(三)试卷存放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行24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做到值班人员不离岗,试卷始终在监控之中。工作人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得会客、睡觉或从事娱乐活动;交接班时,应详细介绍当班情况,认真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四、做好试卷、答卷(卡)启用、分发、回收及回送工作
(一)试卷在启用前,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和一名保密工作人员,在试卷保管场所点验和领取试卷。办理签收手续后,使用专车,按照确定的行驶路线,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送达考点。
(二)试卷袋在分发至各考场前,再次进行密封检查。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由监考人员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的情况。
(三)每场考试完毕,在答题卡和答卷回收时,应在考试工作人员和保密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封装。回送时,应指派专人,使用专车,按照确定的行驶路线,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试卷保管人员清点验收后,办理签收手续,统一保管在试卷存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