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察、医务人员防护
1.职业暴露预防与救治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及时对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进行评估,指导用药。
建立必需的药品储备,或与地方卫生部门所设的药品储备点保持高效联系,保证警察、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在最短的时限服用预防性药品。
为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设备;如手套、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暴器械等用品。
2.高危作业补贴
各地劳教机关与地方卫生部门要向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反映,争取为直接管理、教育、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警察、医务人员提供高危作业补贴。
3.职业暴露登记报告
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司法部劳教局报告。
八、预防所内传播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为劳教所所内艾滋病传播的预防提供技术指导。
劳教所加强管理,严把入口关,坚决杜绝毒品、针具流入所内。对发生所内吸毒的,要严肃处理。
劳教所所内杜绝文身、同性性行为,坚决杜绝多人合睡一铺的现象。
规范劳教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做到一人一铺;一人一柜;一人一套生活用品,杜绝共用剃须刀、牙刷等生活用具。避免打架斗殴等流血事件的发生。对因各种原因出现的外伤应按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处理。
九、医疗机构建设
劳教所医疗机构要配备必需的医疗仪器设备,如X光机,B超机等,增加床位设置。配备专职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加强医疗机构的制度建设,规范医疗行为。
各省(区、市)劳教系统应至少建立一个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以省(区、市)为单位,在有条件的劳教所建立艾滋病关怀中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医疗咨询、治疗、教育。
附件二
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结合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现与报告
1.对新入所的人群,尤其是吸毒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核病重点疫区劳教人员等均进行结核病检查,对所内的所有人群每年进行一次结核病筛查。
2.对具有结核病临床症状的劳教人员,要进一步追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