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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公证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公证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协字[2004]第27号 2004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为了适应公证工作改革和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原公证员服装进行了改革。新的公证服装定于2005年5月1日使用。为了规范穿着公证服装的行为,制定了《公证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

公证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证工作改革和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穿着公证服装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服装是执业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穿着的公证行业标识性服装。
  第三条 下列场合必须着装:
  1.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在公证监督的现场;
  2.在不影响证据提取情况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3.在公证处以外办理其他公证事务的场合;
  4.在公证处前台接待当事人;
  5.参加庆典仪式。
  第四条 公证服装样式为男士着黑色西服,女士冬、春、秋季着黑色西服,夏季着黑色套服。
  第五条 公证服装的基本配置为男士冬季西服1套,夏季薄料半衬西服1套,长袖衬衣2件,半袖衬衣1件,领带1条;长袖冬季西服1套,夏季套服1套(含上衣、裙子、裤子),长袖衬衣2件,领巾1条。
  在基本配置基础上,各公证处可调整面料质地。
  第六条 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着装时,必须佩戴公证行业标识。非执行公证职务时,不得佩带公证行业标识。
  公证行业标识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制作下发。
  第七条 公证服装首次制作,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组织,确定款式、颜色、版型。以后由各省(区、市)按照中国公证员协会的要求组织制作。
  第八条 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着装时,应表现出公证人员庄重、大方的精神风貌,保持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破损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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