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关于监督购买侵权物证或者外出提取侵权证据的要求
监督购买侵权物证或者外出提取侵权证据时,为便于申请人取证,公证人员可以不公开身份,但必须亲临现场,监督取证过程,并及时补记现场记录,记清取证的时间、地点、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由申请人或者在场人签名;取证过程中取得的票据、单据等证书,能收存原件的应当收存原件,有正当理由无法收存原件的应当收存复印件。
十六、关于涉及互联网上侵权和违约的保全证据公证的要求
涉及互联网上侵权和违约的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相关人员在计算机操作,详细记录上网、进入相关网址、网页、下载、打印相关内容的整个过程,如有必要可对全过程进行录像。
十七、关于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要求
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二)提交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契约,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契约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承诺;
(三)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催缴租金的函件);
(四)申请人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有能力保护房屋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申请人应当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申请人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公证处应当不予办理,已经开始取证的,可暂时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继续或者终止。
对现场清点的物品,除造册登记外,应当进行封存,由申请人妥善保管;除清点记录外,公证员对保全过程亦应做好现场记录,如有必要也可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对现场状况加以固定。
十八、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的紧急措施
公证员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为了保证保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在紧急情况下,对清点过程中放置待清点物品的房间,可以采取粘贴临时性封签的方式,对物证及其存放环境等事实进行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