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公证事项中,涉及若干个证人证言的,公证员应当分别接待和询问证人;
对律师调查形成的笔录,不能直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应当由公证员亲自询问证人,另行制作证言;
向有危重伤病的人提取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时,应当由医生证明其意识状况并对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向未成年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提取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的,应当审查其年龄、智力或者保全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并有其监护人在场。
十一、关于行为过程的保全
办理保全行为过程的公证,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行为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记录保全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过程。
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当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公证员应当审查其资格。
十二、关于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实施勘验、封存、鉴定措施的要求
对于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实施的勘验、鉴定措施,应属非专业性质,公证员要制作工作记录,经在场的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盖章后,将该记录附卷。
对于保全证据公证中实施封存的证据,应当封存于公证处。
十三、关于信函、文书送达公证的要求
办理信函、文书送达公证的,应做好送达笔录,笔录应当记明送达申请人、被送达信函、文书的名称、送达地点和被送达人、送达方式,信函、文书的接收人应当在送达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或拒绝接受信函、文书的,公证员应当记录在案。
采用邮寄、电传方式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凭证复印件存入卷中。
信函、文书送达由申请人进行,公证人员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送达。
申请人无法确认送达地点或者被送达人身份的,公证处应当不予受理。
十四、关于知识产权内容的保全
办理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时,公证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监督当事人购买或者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
涉及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公证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保全证据公证不产生确认权利的效力,如果被保全的证据产生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